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苏教成(1995)45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 1.凡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经过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3.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交费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4.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功课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对学生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学年品德评语的鉴定。 6.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一般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7.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80%,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期末考查,平时作业、实验和期中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8.课程分期开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9.经批准,第二专科学历教育可试行学分制,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的学分。 10.在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1) 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 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 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11.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在考前请假,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 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2.学生履行考场规则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13.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考试作弊)除外,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
三修业年限与重修 14.根据成人特点,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 15.重修需由学员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规定交费,办理重修手续。
四休学、复学、转学及转专业 16.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7.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18.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19.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 20.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令其退学。 21.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发给相应证明,学费不退。 22.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应在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23.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意见,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委审批,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委审批。 24.转学、转专业一般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五课程的免修 25.免修 (1) 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 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需向学校申请并提交省考办证明或证书原件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说明。 (2)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原来已学 过、成绩合格、并与现在所学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3) 其它自学课程也均可在开学二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 核,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 (4)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5)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6) 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前在该校所修课程不得免修。 26.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学员,可以根据处身的条件,申请提前修学有关课程,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校同意,考试合格准予提前毕业。
六考勤、纪律 27.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指定的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者,均以旷课论处。
七奖励与处分 28.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者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29.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30.凡受到奖励或记过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31.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 3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合格,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3.学生修业达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34.凡在学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九.附则 35.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等),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6.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37.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以本办法为准。 38.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省教委。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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