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及助学第二学历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3-04-14浏览次数: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及助学第二学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及助学第二学历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

一、授予对象

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及助学第二学历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自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考试全部合格,60分及以上

3.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加答辩且论文和答辩综合成绩合格及以上。

5.外语水平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拥有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证书有效期内)或英语四级、六级成绩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证书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学期间,在工作单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因其他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南通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

2.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员进行初审。

3.公示初审合格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4.复核。学校教务处对公示无异议的学员进行复核,复核学校学位委员会。

5.评议。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复核合格学员进行审批,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授予学士学位证。

6.发证。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发放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1.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撤销所授学位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学位平均分满70分,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国家英语四级、六级425分及以上成绩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南通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